光峰科技: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21:44:58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信
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披露标准,
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自愿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披露的自愿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并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五条 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七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信息披露:
(一)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且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协议(合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合同等业务信息、公司进入新客户的供应商体系、公司产品获得客户项目定点意向书或通知书等信息;
(三)新产品的研发取得进展、公司产品取得重要资质或认证,且签署产品或资质、认证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四)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资质的取得或使用发生变化;
(五)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应当披露的,但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按照以下标准:
(一)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当从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和避免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两方面进行审慎判断和决策;
(二)若自愿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其他情况,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涉密信息或者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后披露。
第四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制作自愿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合规性审查后,经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
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董事长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确保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规则的要求。
(二)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应当具体负责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组织和把关,保障公司制定的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三)总经理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原则上对涉及经营决策事项自愿披露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责任。
(四)财务总监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对自愿信息披露公告的财务信息进行把关,确保自愿信息披露公告中相关财务信息符合法律规则的要求。
(五)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不得滥用其支配地位、股东权利,要求
公司不当利用自愿信息披露配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促使公司及时、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依法履行向监管部门的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
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自愿信息披露职责的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六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自愿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自愿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六章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
本部门、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
人负责本部门、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自愿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以前”,都含本
数;“过半数”、“过”、“以外”、“超过”、“低于”、“多于”、“少于”,都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