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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纳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01 19:48: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No.99 North Shanxi Road,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五年九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
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16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5 年 9 月 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 日
9:15 至 2025 年 9 月 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483,8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837%。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6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8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7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3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05%。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董事会席位的议案》;
2.《关于改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包括如下子议案:
2.01 选举江泽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郝为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选举江泽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改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包括如下子议案:
3.01 选举张庆茂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 选举李瑶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选举刘双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5.《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包括如下子议案:
5.01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5.02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5.03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5.04 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5.05 修订《内部控制制度》;
5.06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5.07 修订《关联交易规则》;
5.08 修订《对外担保制度》。
本次审议议案议案 1、议案 4、议案 5 之子议案 5.01、子议案 5.02 为特别特
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次审议议案 2、议案 3 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参与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
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 晨 经办律师: 郑伊珺
陈晓菁
2025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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