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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米科技: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9-02 18:16:24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三节 审计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由成都市极米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成都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50万股,于2021年3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Xgimi Technology
Co.,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1129号A区4栋,邮
政编码:610000。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70,000,000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努力让极米品牌走向世界。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日用家电零售;日用电器修理;家用视听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子元器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技术进出口;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软件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旧货销售;玩具销售;日用杂品销售;音响设备销售;音响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平面设计;广播影视设备销售;家用电器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运行;互联网顶级域名运行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钟 波 925.1150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494.1596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肖 适 209.0909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四川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206.1836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有限合伙)
杭州创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1.7056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钟 超 169.9145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芒果传媒有限公司 128.2907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5.6688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124.3928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合伙)
刘 帅 102.2845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北京百度毕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86.2676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吕 杰 85.0058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上海赛领紫麓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78.5992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深圳市创东方富融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68.8587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周月婷 65.3764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深圳市创东方长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60.3207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共青城银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57.5116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伙)
宁波磐霖嘉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57.5116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合伙)
尹 蕾 57.4767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廖 杨 54.6487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杭州创东方富邦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 54.4810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伙)
安吉博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3408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成都技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4.4353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深圳市创东方富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33.4364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成都鲁信菁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8.1029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宁波鼎锋明道万年青投资合伙企业(有 25.1338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限合伙)
深圳道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5923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廖传均 19.8948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长兴博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 19.1704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合伙)
安吉博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1704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山东省鲁信工业转型升级投资企业(有 17.4548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限合伙)
深圳励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3775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高 杰 5.0266 净资产折股 2019年3月31日
总计 3,675.0000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70,000,000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借款、担保、垫资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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