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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比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04 18:32:33

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 (86-755) 88265288 传真(Fax.): (86-755) 88265537
网站(Website): www.sundiallawfirm.com

目 录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4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5
三、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10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12
五、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2
六、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13七、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情况
......13
八、结论意见...... 1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124号
致: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比森”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根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了解,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作如下声明:
1、信达在工作过程中,假设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律师披露,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
原件一致和相符,该等文件和事实于提供给信达律师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之日以前艾比森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所作出的。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信达仅就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信达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信达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信达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艾比森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信达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相关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信达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31127582R
住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
座 18、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彦辉
公司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LED 电子显
示屏的研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销售(以上不含禁
止、限制项目);电子设备及自产产品的安装、维护、技术咨询、
租赁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节能项目设计、技
经营范围 术咨询与服务;会务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许可经营项目是:LED 电子显示屏的生产加工;广告发布。
(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审批的,需取得许
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期限 永久存续
成立日期 2001/08/23
经核查,公司系由深圳市艾比森实业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16 日整体变
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678 号)核准,并经深交所
同意,公司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于 2014 年 8 月 1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
简称“艾比森”,股票代码“300389”。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可能导致其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518Z0818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518Z0819 号)及公司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
2025 年 9 月 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内容。
信达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为: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了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及范围如下: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以上
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2、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16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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