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恒太照明: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4 19:06:11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5-045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人。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采用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均采用
记名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记名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的;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须。 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二十四条第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会议决议。 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让。股东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行的股份,应符合证券监督管理的有关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公司股份。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
有的本公司股份。 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

恒太照明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