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太照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04 19:06:11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5-053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 日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8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北交所指引 1 号》”)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
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本条所称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本条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本条所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上市规
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说明,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说明,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六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
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北交所的要求报送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文件。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北交
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北交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
日内向北交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电子文件。独立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任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任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监督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