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发致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公告时间:2025-09-04 20:41: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二五年九月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接受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致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1。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注:本文件所有简称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名称...... 3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3
四、本次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类型...... 4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4
六、保荐机构内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6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意见...... 7
一、保荐结论...... 7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7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8
四、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8
五、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专业判断...... 12
六、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15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22
八、发行人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24
九、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情况...... 25
十、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核查...... 27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张磊: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作为核心成员先后参与了快克股份、恒邦股份、龙力生物、天泽信息、多瑞医药、鹰瞳科技 IPO项目以及恒邦股份、经纬纺机、连云港再融资项目。
王琦: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先后负责或主要参与了和仁科技、卫信康、艾德生物、金域医学、甘李药业、博瑞医药、键凯科技、诺禾致源、纳微科技等 IPO 项目,金域医学再融资项目,并在振东制药、新国都、海思科、优博讯、崇达技术及亚辉龙等 IPO 项目、卫宁健康再融资、大商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首都在线股份代办系统挂牌及定向增发等项目担任核心成员。
(二)项目协办人
沈子权: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作为核心成员先后参与了海创药业、科美诊断、共同药业、长沙银行 IPO 项目以及大博医疗再融资、中国船舶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张军、薄通、邓建、牛奔、周洋洋、潘宇凡、何青澜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ghai C&D INNOSTIC Medical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注册资本 35,809.5232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余峰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2010 年 8 月 30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2017 年 11 月 8 日
住所 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 288 号 9 层
邮政编码 200235
联系传真 021-60430840
互联网网址 https://www.innostic.com/
电子信箱 jfzx@innostic.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 董事会办公室
部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 陆启勇
联系电话/部门电话 021-60430840
四、本次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或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机构内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22 年 5 月 25 日,通过中信证券 263 电话会议系统召开了建发致新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内核会,对建发致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该项目通过了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议,同意将建发致新申请文件上报监管机构审核。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报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机构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意见
一、保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认真充分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会议,
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3 年 12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
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决定提交发行人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025 年 3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