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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恒生物: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04 20:55:07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规 范 安 徽 华 恒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公 司”)行 为 ,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章 程 》( 以下 简 称“ 公 司 章 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 )、第(五)项 规 定 的 “ 两 个 月 内 召开 临 时 股 东 会 ”时限应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审计委员会提出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 下 简 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 的 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 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 在 收 到 请 求 后 十 日 内 未 作 出 反 馈 的 ,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 东 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上述提请给董事会的完全一致。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交所备案,并及时发出召 开 临 时 股 东 会 的 通 知 ,通 知 的 提 案 内 容 不 得 增 加新的内容,否则 相关股东应按 上述 程 序 重 新 向 董 事 会 提出召开股东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董 事 会 未 提 供 股 东 名 册的,召集 人 可 以 持 召 集 股 东会 通知的 相关 公 告 ,向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申 请 获 取 。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 案 的 内 容 应 当 属 于 股 东 会 职 权范围 ,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提 案 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会 补 充 通 知 ,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 ,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 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对于上述股东会临时提案,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形式审核:
(一)关联性。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 权 范 围 ,应 提 交 股 东 会 讨 论 。 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
(二)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三)合法性。该股东提案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确定性。该股东提案是否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 当 在 该 次 股 东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明。提议股东对 召集人不将其 提案 列 入 股 东 会 会 议 议 程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要求另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得 取 消 。一 旦 出 现 延 期 或 取 消 的 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 还 将 提 供 安 全 、 经 济 、便 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聘 任 律 师 及 董 事 会 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对 于 干 扰 股 东 会 、寻 衅 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 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 员 强 制 其 退 场 。必 要 时 ,可 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 的 ,应 出 示 本 人 身 份 证 或 其 他 能 够 表 明 其 身 份 的 有 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 人 还 应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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