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晨股份:晶晨股份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05 18:56:42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 O 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2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3
第四章 审计权限......4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5
第六章 建立审计档案......6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7
第八章 附 则...... 7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
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审计部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
内容及程序,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及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制度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以及公司职能部门签订的合同等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就董事会的规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
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九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公司审计部专职人员不少于一人。内部审计
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
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十条 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负责审计机构的全面
工作。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管理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管理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
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
和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
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办理各类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
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稳健、认真、负
责的职业操守。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公司应当保障审
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
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
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保持内部
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
划和报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为:
(一) 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
计划;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三) 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
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
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
2. 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
3. 对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饰改造项
目、在建工程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4. 物资采购的实施情况;
5. 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6. 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情况;
7. 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
务信息等。
(四)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
在的舞弊行为;
(五)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 完成公司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
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
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公
司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
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
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应及时
报告公司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单位未如实
提供全部审计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
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为: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
及控股子公司,下同)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
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三) 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