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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油股份:公司章程修订案

公告时间:2025-09-09 18:17:54

公司章程修订案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和完善,主要依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布的《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一)按照章程指引的“注释”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进行了明确,除了章程指引和股东会规则明确要求外,基本保留了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将体例(章节、条款)进行调整,尽量保持与章程指引一致。
(三)鉴于股东会规则和原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与修订后的章程正文部分: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中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和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内容和体例基本一致、绝大部分重叠,本次修订按照章程指引注释采用“将股东会议事规则列入公司章程”的方式,将原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细化内容吸收合并到章程正文相关章节,不再将“股东会议事规则”单列作为章程附件。
(四)删除原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
具体如下:
一、章程正文拟修订内容(蓝色字体为修订或新增内容,红色字体为删除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定,制订本章程。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人,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根据
程师、总经济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运营需要提请公司
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业务总监,如总工程师(技
术总监)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何资助。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
资产;
(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
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3)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
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因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修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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