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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09 18:56:49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9月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
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2、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3、责任与权利对等;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
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根据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逐级上报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以及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批评教育;
2、书面检讨;
3、通报批评;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5、赔偿损失;
6、董事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2、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
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时,如相关责任人员为公司董事,由公司股东会视事件情节做出处理决定;如相关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做出处理决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由公司总经理视事件情节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
追究参照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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