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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曼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10 18:08:48

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控内幕交易风险,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罗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监管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对本公司所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的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七)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关单位、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八)接收过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或因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上述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时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方式、地点;
(四)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上述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或部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以及其他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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