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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电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11 20:10:54

证券代码:920100 证券简称:三协电机 公告编号:2025-092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内部治理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2:《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 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辞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并在报告中需说明离职原因、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及后续履行计划。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
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
在高级管理人员聘用期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公司要
求向董事会办妥所有交接手续,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交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决策文件、财务资料、合同协议、印章证照、未结诉讼、监管问询事项。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十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时需接受董
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任职期间合规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等。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以上拟离任人员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负责,涉及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索赔偿。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
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保障履行的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三章 离职后义务及责任追究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
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仍应严格遵守任职期间作出的公
开承诺,并按照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履行相关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如因未能履行承诺导致公司、股东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
职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并及时向公司报备承诺履行进展。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等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曾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期间未尽忠实、勤勉尽职义务
导致公司、股东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其法律责任不因董事职务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提起诉讼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法律手段。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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