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生态: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12 18:17:32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及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六条 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主要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事项中,第(三)、(四)项交易发生或拟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应当提前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诉讼、仲裁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六条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十三)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十四)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批准;
(十五)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五)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六)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 15 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如有)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快递形式送达。
第十七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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