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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创电气: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2 18:48:36

证券代码:688698 证券简称:伟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5-070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2025年9月12日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257.00万份,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213,794,774股的1.20%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2025年9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59.18元/份的行权价格向151名激励对象授予257.00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 8月 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2025年8月26日至2025年9月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9月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65)。
3、2025年9月1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已获得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5年9月1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67)。
5、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9月12日为授予日,以59.18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1名激励对象授予257.00万份股票期权。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除5名激励对象因其本人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存
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9月12日,并同意以59.18元/份的行权价格向151名激励对象授予257.00万份股票期权。
(三)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年9月12日
2、授予数量:257.00万份,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213,794,774股的1.20%
3、授予人数:151人
4、行权价格:59.18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行使权益期限或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予日起计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4)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若届时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同样不得行权。

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行权或因未满足行权条件而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办理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股票 占授予权益总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国籍 职务 期权数量 数的比例 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份)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 / / / / /
小计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 2,570,000 80.06% 1.20%
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151 人)
三、预留部分 640,000 19.94% 0.30%
授予合计 3,210,000 100.00% 1.50%
注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下同。
注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注3: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注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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