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生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12 20:29: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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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 司 已 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
洋镇朝阳路 22 号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957,54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949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名,均
为截至 2025 年 9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0,503,0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408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4,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41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75,6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425%。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868,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69%;反对 87,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55%;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7,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732%;反对 87,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1%;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7%。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867,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83%;反对 88,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6%;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5,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677%;反对 88,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82%;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1%。
3、审议《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867,2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92%;反对 88,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6%;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5,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905%;反对 88,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82%;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3%。
4、审议《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865,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6%;反对 90,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22%;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3,6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850%;反对 90,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437%;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3%。
5、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865,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5%;反对 90,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03%;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4,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306%;反对 90,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981%;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3%。
表决结果:同意 20,865,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5%;反对 90,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03%;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4,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306%;反对 90,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981%;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3%。
7、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865,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5%;反对 90,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03%;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4,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306%;反对 90,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981%;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3%。
8、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867,2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92%;反对 88,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