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石油:泰山石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版)
公告时间:2025-09-16 19:18:17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16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5
第四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10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16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特别规定......20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媒体等的信息沟通......23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24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25
第十章 责任追究......26
第十一章 附则......26
附件 《信息披露暂缓或者豁免审批表》......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交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对外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深交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流程等。
参股公司可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
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债券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
真实,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
准确,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及时,是指公司应当在深交所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应当根据深交所监管规则,同时向所有股东公开披露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但是,有关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除董事会秘书之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认真执行并不断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完善
公告核稿、校验机制及披露错误追责问责机制、人员配置等,加强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关键信息的复核,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有关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主要包括:
(一) 协助董事会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三)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对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信息的报道主动、及时求证其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报告董事会予以公开澄清);
(四) 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等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处理信息披露事宜,主要工作包括组织编写并发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负责与深交所的具体联络事宜,组织实施投资者关系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经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进行商榷,确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所涉及的内部资料的档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等。
董事会秘书可以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或者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
(以下合称“各单位”)负责人为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在该单位拟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述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及时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各单位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各单位信息披露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前款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权益变动 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 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收购、减持或者触发权益变 动披露情形;
(二)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
一股东所持公司5%股份以上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 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指定信息联络人,组织、收集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发生 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