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石油: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版)
公告时间:2025-09-16 19:17:49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股东会的授权......4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6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8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10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13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其他事项......17
第八章 附则...... 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对公司、公司股东、出席及列席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所有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授权
第七条 为确保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性并提高效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将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收购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以及其他《深交所上市规则》所述的交易,以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会在本章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
第八条 除本规则第十条另有规定,公司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当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测算交易涉及的总资产、交易标的净资产、交易标的营业收入、交易标的净利润、成交金额、交易产生的利润等 6 项指标占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以及绝对金额:
(一) 日常交易,即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和提供劳务、出售产品和商品、工 程承包等事项;
(二) 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交
易;
(三) 关联交易,即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交易和偶发
交易;
(四) 其他对公司财务状况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证
券发行、合并、分立、分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核销资产等事项。
对于超过上述任一指标(选择适用者)所对应绝对金额的交易,股东会对上述任一指标(选择适用者)达到 50%以上的事项进行审批;授权董事会对上述任一指标(选择适用者)均小于 50%但达到 10%以上的事项,或者其他触发《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及时披露标准的情形进行审批。对于未达到前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事项,董事会可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中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相关主体行使。
第九条 对于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需要适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测算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 6 项指标的事项,公
审批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对应审批层级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经董事会审批但未经股东会审批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是否应当将本次拟发生的事项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发生股票、债券、期货、产权市场等风险投资事项,该等风险投资可运用资金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前述风险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涉及《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批。
对未达到上述须由股东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授权董事会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批,并授权董事会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关联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
涉及《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会审批。
对未达到上述须由股东会审批标准的财务资助事项,以及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 50%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授权董事会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如公司拟发生的相关事项涉及的审批层级同时包括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或总经理,则应提交最高一级审批层级批准。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
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六条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会议的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