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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盛股份: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崧盛转债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9-18 16:56:29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前赎回崧盛转债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崧盛股份”或“公司”)2022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对崧盛股份不提前赎回“崧盛转债”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48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94.35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29,435.00 万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 294.35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崧盛转债”,债券代码“123159”。
(二)转股期限及初始转股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公司“崧盛转债”的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
日止,即 2023 年 4 月 10 日至 2028 年 9 月 26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
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崧盛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4.95 元/股。

(三)转股价格历次调整情况
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司披露《关于崧盛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43),因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崧盛转债”转股价格由原 24.95
元/股调整为 24.45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3 年 5 月 30 日起生效。
2024 年 6 月 12 日公司披露《关于崧盛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35),因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崧盛转债”转股价格由原 24.45
元/股调整为 24.35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6 月 19 日起生效。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崧盛转债”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24.35 元/股。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条件赎回条款及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崧盛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15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本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情况

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8 月 26 日至 2025 年 9 月 18 日已出现连续 30 个交易日
中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崧盛转债”当期转股价格(即 24.35 元/股)的 130%(即 31.655 元/股),触发《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本次不提前赎回的原因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崧盛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崧盛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同时决定在
未来三个月内(即 2025 年 9 月 19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8 日),如再次触发“崧
盛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 2025 年 12 月 18 日
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崧盛转债”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崧盛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四、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崧盛转债”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崧盛转债”赎回条件满足之日(2025 年 9 月 18 日)前六
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易“崧盛转债”的情况。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崧盛转债”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崧盛转债”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崧盛转债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忠杰 陈华国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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