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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9 16:37:33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41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监高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修订前后对照如下:
序号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条 为维护孚日集团股 第一条 为维护孚日集团股份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1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定代表人。 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2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3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4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5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管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6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法律、法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7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根据
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8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公司的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的股
9 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发起人持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
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不得转让。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10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本公司股份。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 5%以上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11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
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券。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承担连带责任。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
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12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承担同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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