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西车轴:晋西车轴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9 17:36:21
证券代码:600495 证券简称:晋西车轴 公告编号:临 2025-050
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803 号)核准,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8 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包括晋西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七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727.27 万股,每
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 1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9,000.00 万元,
扣除主承销商发行费用 2,680.0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金额 126,320.00 万元(含应付
未付的审计费、律师费及发行费等)已于 2013 年 8 月 7 日全部到账,并经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瑞华验字〔2013〕第 218A0002 号验资报告。扣除审计费、律师费等费用后,该次募集资金实际净额 126,113.70 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已结项项目“轨道交通及高端装备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一期)”进行变更,将该结项项目结余募集资金中的 2,986.00 万元投入“高精度车轴产线信息化升级与效能提升技
改项目”(详见临 2025-029 号公告)。2025 年 6 月 18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变更事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对应的募集资金项 存储金额(截至
开户行 专户账号 目 2025 年 9 月 18
日)
交通银行股份 高精度车轴产线信
有限公司山西 141141250015003095532 息化升级与效能提 0
省分行 升技改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41141250015003095532,截至 2025 年 9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高精度车轴产线信息化升级与效能提升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核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寻国良、田方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监督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乙方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核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