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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山: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19 21:01:57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围绕公司当前的中心工作,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属企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监督评价活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审计部及审计人员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相关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八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且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拥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对象与审计项目相关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调阅公司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检查公司的资金和资产;
(四)参加公司有关会议;
(五)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力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有权向总经理提出有关处罚的建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内部控制业务做出突出成绩的被审计对象,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九)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三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财务资助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否属于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是否充分、风险是否可控、条款是否公允,被资助对象是否具有偿还债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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