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方大炭素关于回购股份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07 18:22:54
证券代码:600516 证券简称:方大炭素 公告编号:2025-048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至 2024 年 11 月 4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 196,324,4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1 月 5 日披露的《方大炭素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按市场价格减持不超过 75,688,2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8%)已回购股份。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份变动的情形,公司将对减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减持股份价格与回购股份价格的差额部分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增加净资产。出售已回购股份所得的资金将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股份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4 年 9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63,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的用途约定,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已回购的部分股份。本次减持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持股数量 249,372,465股
持股比例 6.19%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集中竞价交易取得:249,372,465股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75,688,240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1.88%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75,688,240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12 月 1 日~2026 年 5 月 30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回购股份
拟减持原因 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的约定及要求。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1.减持原因及目的:
公司已完成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开展的股份回购,本次减持回购股份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回
购报告书》的有关规定。
2.减持价格:视出售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3.减持所得资金用途及具体使用安排: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4.减持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减持已回购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按照本次减持股数上限 75,688,240 股测算,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
股份将由 249,372,465 股变更为 173,684,225 股,持股比例将由 6.19%减少至
4.31%(比例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最终以减持期限届满或者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时公司实际出售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5.管理层关于本次减持已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等情况的说明:
本次减持股份价格与回购股份价格的差额部分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增加净资产,不影响公司当期利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6.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减持决议前 6 个
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公司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减持回购股份的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三、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规定,公司本次减持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跌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出售的委托;
3.每日出售的数量不得超过出售预披露日前20 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 25%,
但每日出售数量不超过 20 万股的除外;
4.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出售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5.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基于以上规定及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可能存在无法按计划完成减持的情形。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公司将在本次减持已回购股份期间内,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