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正集团:君正集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1-11 16:31:16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导致公司承担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和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指南、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君正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披露信息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使年报披露信息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者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者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信息收集、编制、报送、传递、审核、披露的具体职责分工予以确定。因各环节错误导致年报发生重大差错的,相关环节涉及单位或责任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处理;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 15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 1 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