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17 18:44:41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香港证券及期货
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
(五)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交所”)要求
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上述定义的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或港交
所审查或备案。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 二章 信 息披 露的 基本 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根据境内外监管
规定,向境内外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向境内投资者披露信息的,应
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发布。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
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 公司于深交所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发生歧义进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三章 信 息披 露的 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 文件的种类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
(二)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三)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四)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公告、
股东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
改公告、重大信息公告;股票异动波动公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以及
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五) 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的年度环境信
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
(六)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等。
第二节 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 书与上市公告 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
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
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
司公章。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
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
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定期报告在 A 股市
场的披露时间由公司向深交所预约,深交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确定公司定期报
告的披露时间。如公司需变更披露时间,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
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上市规则、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