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17 18:45:13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
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 二章 基 本原 则与 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
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以及具建设性的互动,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加强了解股东对影响公司的事宜(包括公司
管治及企业策略的表现)的看法;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
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 三章 工 作机 构与 工作 内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日常工作。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
职业素养。公司可以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三)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
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四)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
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
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
司的公共形象;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
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均
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
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 四章 投 资者 关系 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
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
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九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
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官方网站 与电子邮箱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
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
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由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
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
误导。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加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