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国统股份: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1-19 17:31:32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统股份)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国统股份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国统股份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国统股份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国统股份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国统股份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统股份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国统股份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国统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国统股份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国统股份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做出的承诺。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国统股份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国统股份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国统股份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国统股份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国统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国统股份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国统股份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国统股份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国统股份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国统股份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国统股份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国统股份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 国统股份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国统股份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统股份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国统股份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国统股份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国统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国统股份的实际情况。
国统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国统股份应当披露。国统股份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国统股份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统股份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国统股份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国统股份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国统股份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临时公告是指国统股份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国统股份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国统股份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国统股份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国统股份的重大投资行为,国统股份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国统股份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国统股份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国统股份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国统股份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国统股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国统股份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国统股份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国统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国统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国统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国统股份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国统股份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国统股份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国统股份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国统股份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国统股份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国统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统股份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国统股份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国统股份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国统股份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国统股份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国统股份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国统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国统股份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国统股份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国统股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国统股份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国统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国统股份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统股份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国统股份,并配合国统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国统股份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国统股份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