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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方:大东方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19 17:43:06

股票代码:600327 股票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临 2024-012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同意由所属全资子公司无锡东方易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易谷”)向其参股公司浙江均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旭地产”)延续提供不超过 6,500.00 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年利率 8.00%。
●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董事会九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须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促进参股公司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均旭地产”原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易谷”的控股子公司,按房地产行业的项目公司运营特性,其各股东方依据项目合作开发协议,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的股东借款,以共同支持项目公司经营的开展。2022 年 6 月 14 日经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将其 21%股权出让给上海昕崟实业有限公司后,“均旭地产”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易谷”的参股公司,仍持有其 39%的股份。
为持续保障“均旭地产”继续按计划有序地完成相关房地产项目,同时也为维护上市公司在该地产项目所持权益的未来价值,公司拟同意全资子公司“东方易谷”继续履行作为股东方向其提供各股东方同等条件下的股东借款不超过6,500.00 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年利率 8.00%,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均旭地产”可根据实际资金使用情况提前还款。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资金使用,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董事会九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浙江均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 290 号 3 号楼 104-7 室
4、成立日期:2019 年 11 月 14 日
5、法定代表人:周中文
6、注册资本:人民币 28,000.00 万元
7、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出资额
1 宁波旭辉置业有限公司 40% 11,200
2 无锡东方易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9% 10,920
3 上海昕崟实业有限公司 21% 5,880
合计 100% 28,000
9、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均旭地产”简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 266,890.37 148,190.52
负债 236,309.62 98,156.10
所有者权益 30,580.76 50,034.42
营业收入 29,407.53 159,115.50
净利润 3,455.05 19,453.66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均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无锡东方易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财务资助方式:乙方以货币资金形式向甲方提供借款不超过 6,500.00 万元。
2、借款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需要。
3、借款期限:一年,期限届满后, “均旭地产”可根据实际资金使用情况提前还款。
4、借款利率:年利率 8.00%。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未发现“均旭地产”存在履约风险事项。目前“均旭地产”开发的杭州湾项目一期住宅、二期住宅、三期配套商业、四期配套教育均已竣备交付阶段;项目住宅累计去化 83%,项目每月销售稳定,车位销售许可证办理进行中,风险可控。
本次财务资助性质的借款,为“均旭地产”各股东方按持股比例协议约定相应份额的财务资助义务,若相关股东未能同步履行其约定的借款义务,未履行借款义务的股东方应将其持有的“均旭地产”相应股权(或同等权益的其它资产)向已履行借款义务的股东方提供质押保证。
“均旭地产”开发的项目,目前运营稳健,对其提供财务资助风险可控。公司在提供本次借款的同时,将密切关注“均旭地产”的日常经营和项目建设进展,控制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向“均旭地产”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满足其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有助于保障其稳健运营、也有助于该公司对其开发项目的最终顺利完成,同时,本次借款的利率符合市场利率标准,对借款各方均公平合理,本次借款在
一定程度上也可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自身的正常生产经营。
七、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不超过 6,5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8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额不超过 6,5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9%;未发生逾期事项。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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