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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塑科技: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公告时间:2024-04-19 20:46:56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 年度)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结合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章明秋先生、范荣先生、沙辉先生独立签署的《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就公司2023年度在任独立董事章明秋先生、范荣先生、沙辉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一、经核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2023年度不存在法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相关情形,具体包括:
1、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经评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3年度,公司独立董事章明秋先生、范荣先生、沙辉先生不存在任何妨碍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中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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