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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伍股份:内幕信息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2 20:55:35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报告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内幕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效管
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内幕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
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3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4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
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
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
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
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5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
内部内幕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持续报告内幕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6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
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第7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内幕信息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
司内部内幕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8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9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10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内幕信息后当日,以当面或
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
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证券事务代表。部门或下属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内幕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
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
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证券事务代表。公司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事务代表为内幕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人。报告
人向证券事务代表提供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第11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
能发生的内幕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审议时;
(二)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12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内幕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
内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
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13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
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
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第14条 在接到内幕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在接到
内幕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
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程序。
第15条 证券事务代表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内幕信息予以整理
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内幕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16条 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和报送的主要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
(三)证券部是内幕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内幕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
行内幕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17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各分公司、
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内幕信息。公司相关部
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
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内幕信息。第18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制订《信息披露制度》,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
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
汇报,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
督促遵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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