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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能源:辽宁能源2023年度审计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23 21:23:28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司基本情况
1、历史沿革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原名为“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 1993 年 3 月经辽宁省体改委批准,并采用社会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制企业。
1996年9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6]237号”文件和“证监发字[1996]238号”文件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000 万股。其中:对社会公开发行 1,852.76 万股,内部职工股中的 147.24 万股占用发行额度一并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 7,987.76 万股。
1996 年 10 月 29 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交易。
公司根据 1997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 1996 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向全体股东实施了每 10 股派送红股
6 股,用资本公积金转增 4 股的分配方案。实施方案后总股本为 15,975.52 万股,并重新在辽宁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注册。
2006 年 7 月,公司与原第一大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煤集团”)签
署了《资产置换协议》,本公司以合法拥有的全部资产和部分负债与沈煤集团持有的灯塔市红阳热电有限公司100%股权进行置换。该重大资产置换方案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6〕
253 号)审核通过,并经公司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次资产置换已于 2006 年 12
月 31 日办理财产交接手续。
根据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140 号《关于核准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本公司向沈煤集团发行 546,694,237股股份、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公司)发行 145,241,948 股股份、向西藏山南锦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锦天投资)发行 96,798,445 股股份、向西藏山南锦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锦瑞投资)发行 48,399,222 股股份、向西藏山南锦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锦强投资)发行 48,399,222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以发行股份方式
增加注册资本 885,533,074 元,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72 元。
2015 年 12 月 3 日,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7,664,478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8.01 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83,792,468.78 元(其中: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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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845,995.14 元、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9,999,995.83 元、华宝信托有限公司 199,999,999.89 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6,999,994.51 元、东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0,158,498.95 元、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244,999,995.66 元、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787,993.87 元、刘晖199,999,999.89 元、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79,999,995.04 元)。至此,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340,879,312 股。
2016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本公司以 1.00 元人民币的价格予以回
购并注销资产减值补偿与业绩未达盈利预测数补偿合计 9,470,377 股,其中回购注销沈煤集团所持公
司 5,847,011 股、回购注销中国信达所持公司 1,553,142 股、回购注销锦天投资所持公司 1,035,112 股、
回购注销锦瑞投资所持公司 517,556 股、回购注销锦强投资所持公司 517,556 股。
2020 年 2 月 8 日,沈煤集团与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宁能源投资
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沈煤集团持有的 97,229,797 股公司股份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
给辽宁能源投资集团,占公司股份的 7.35%。2020 年 3 月 6 日,沈煤集团持有的 97,229,797 股公司
股份已过户登记至辽宁能源投资集团账户。
2020 年 3 月 9 日,沈煤集团与辽宁省能源产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宁能源控
股集团”)签署了《沈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省能源产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辽宁能源控股集团拟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收购沈煤集团持有的 3.18 亿股公司股份,
占公司股份的 24.05%。2020 年 4 月 29 日,沈煤集团持有的 3.18 亿股份已过户登记至辽宁能源控股
集团账户。本次股权过户完成后,辽宁能源控股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 24.05%的股份,通过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持有 7.35%的股份,合计持有 31.41%的股份,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辽宁省国资委。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更名为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经营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 110 号 2 号楼 5 楼。
法定代表人:郭洪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11759560XG。
2、所处行业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统称“本集团”)所属行业为煤炭采选业;电力、蒸汽、热力的生产和供应行业。
3、经营范围
本集团主要业务经营范围是:能源投资开发;煤炭及伴生资源开采与生产;原煤洗选加工与销售;电力、热力生产与销售;城市集中供热、供汽;供热、供汽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设备安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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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煤气层开发利用;余热综合利用;煤泥、煤矸石综合利用;物流运输服务;循环水工程开发综合利用;股权投资;投资运营;高效节能环保项目投资;信息化工程建设;智能化系统运营与服务;技术、经济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主要产品
本集团主要产品是煤炭、电力、热力。
5、本公司母公司
本公司的母公司是辽宁省能源产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财务报表的批准
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决议批准报出。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集团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
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0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集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三、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及本集团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及 2023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此外,本公司及本集团的财
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四、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集团从事煤炭开采、洗选经营;电力、热力、蒸汽的生产销售。本集团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收入确认等交易和事项制定了若干项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本附注四、25“收入”等各项描述。关于管理层所作出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的说明,请参阅附注四、31“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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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计期间
本集团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本集团
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2、 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集团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集团以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3、 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集团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4、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本集团相关披露事项涉及的重要性标准如下:
项 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单项计提、转回及核销环 单项计提、转回及核销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原值占资产总额的
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0.1%以上且金额大于1,000万元
重要的在建工程 单项在建工程期末余额占资产总额的0.5%以上且金额大于5,000
万元
重要的无形资产 单项无形资产期末净值占资产总额的1%以上且金额大于10,000
万元
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应付账款、 单项账龄超过一年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
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 占资产总额的0.5%以上且金额大于5,000万元
收到/支付重要的投资活动有关 单项收到/支付重要的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占资产总额的1%以上
的现金 且金额大于1亿元
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 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占集团总资产1%以上且金额大于1亿元
重要的联营企业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占合并长期股权投资金额20%以上且金额
大于1亿元
5、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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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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