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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盛化学: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5 18:43:48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3、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董事会秘书;
5、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证券部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证券部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并将有关资料报证券部备案。主要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各所属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述交易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 以 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公司及各所属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四)诉讼、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公司发生的上述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8、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5、公司申请破产或被宣告破产;
16、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等;
17、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安全环境信息事项:
1、新公布的安全、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因违法违规被安全、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3、公司有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4、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5、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6、公司由于安全、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流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七)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件;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承诺未能履行或变更、终止事项;
8、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4、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5、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6、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7、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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