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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云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4-25 18:53:35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提
高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管理、信息披露等方
面的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杭州光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对公
司及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1)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
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公
司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4) 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5) 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
承担社会责任;
(6)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
务工作机制;
(7)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办理
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8) 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
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9) 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
训;
(10) 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
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11)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
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
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
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3)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 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
种情形;
(2) 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4) 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5) 公司现任监事;
(6) 《公司章程》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
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
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1)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任职条件
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2)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3)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4)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将其解聘:
(1) 出现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3)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4)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
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披露。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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