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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能源: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公告时间:2024-04-25 19:08:46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能源”或“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次会议应参加的独立董事四名,实际参加的独立董事四名。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审核意见
公司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既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又考虑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分红比例明确,分红方案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审核意见
公司办理的国内保理业务的保理融资款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支出,能够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保理合同以银行固定格式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为准。保理融资利息按照购货方与银行或保理公司协商确定。本年度公司仅开展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银行或保理公司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银行或保理公司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与北京融和云链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供应链金融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审核意

公司拟办理此业务为拓宽融资渠道,盘活存量资产,打通上下游企业融资瓶颈,降低供应链条融资成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拟在北京融和云链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供应链金融账单融资变现业务,用于满足上下游企业融资需求及补充本公司流动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四、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等业务的审核意见
公司及各级分、子公司拟向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贷款及结算等信贷业务,在办理以上业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公司附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金融业务情况汇总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21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电投能源公司2023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
公司制定的电投能源与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五、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G26466 号),审计师根据对风险管理的了解
和评价,未发现财务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编制有关的风险管理存
在重大缺陷。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六、关于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为满足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晋中电投晟辉智慧能源有限公司、达拉特旗那仁太新能源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那仁太能源有限公司、电投能源(赤峰)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巴音新能源有限公司、阿拉善右旗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扎鲁特旗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那仁太新能源有限公司、通辽电投盛能电力有限公司、阿巴嘎旗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阿巴嘎旗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交口县棋盘山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资金需要,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通辽霍林河坑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投霍白配售电有限公司拟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向上述单位提供委托贷款。
委托人电投能源公司、扎哈淖尔煤业公司、坑口发电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 80 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委托人电投能源公司、霍白配售电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晋中晟辉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 2 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委托人电投能源公司、扎哈淖尔煤业公司、坑口发电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达拉特旗那仁太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 0.5 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委托人电投能源公司、扎哈淖尔煤业公司、坑口发电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伊金霍洛旗那仁太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 0.5 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委托人电投能源公司、扎哈淖尔煤业公司、坑口发电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电投能源(赤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 5 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委托人电投能源公司、扎哈淖尔煤业公司、坑口发电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内蒙古巴音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 1 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委托人霍白配售电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阿拉善右旗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 1 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委托人霍白配售电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扎鲁特旗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 0.28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委托人电投能源公司、扎哈淖尔煤业公司、坑口发电公司拟
通过财务公司向山东那仁太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0.5 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委托人电投能源公司、扎哈淖尔煤业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通辽电投盛能电力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 0.1 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委托人电投能源公司、扎哈淖尔煤业公司、坑口发电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阿巴嘎旗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 2.45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委托人电投能源公司、扎哈淖尔煤业公司、坑口发电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阿巴嘎旗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 2.1 亿元(上限)委托贷款;委托人坑口发电公司拟通过财务公司向交口县棋盘山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逐笔分次提供累计不超过 0.25 亿元(上限)委托贷款。此次提供委托贷款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财务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故本次公司通过财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构成关联交易。借款利率将参考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执行利率以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结果为准。公司可掌握上述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委托贷款资金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后续电投能源将会对上述单位的日常经营效益情况进行监控,加强还款跟踪和管理,如发现或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或降低委托贷款风险。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七、关于募集资金 2023 年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审核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体现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1-360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3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
1145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电投能源公司募集资金 2023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等规定,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和损害股东利益等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八、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符合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九、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结果与薪酬支付建议的报告的审核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结果与薪酬支付建议是根据公司2023年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完成等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夏 鹏 韩 放
陈天翔 陶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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