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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欣药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6 16:58:41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
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
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
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
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公司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提名委员
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方可召开。会议应在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
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专人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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