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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A:公司章程(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6 20:22:56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4 月 26 日经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股东...... 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0
第一节董 事...... 20
第二节董事会...... 23
第六章 公司管理层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 30
第一节监 事...... 30
第二节监事会...... 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2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2
第二节内部审计...... 35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6
第一节通 知...... 36
第二节公 告......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7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7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9
第十二章 附 则 ...... 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由原北京电子管厂及其创业员工作为主发起人,经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
办公室以京体改办字(1992)第 22 号文批准,于 1993 年 4 月 9 日以定向募集方式
设立,后按《公司法》进行规范,1997 年 1 月 27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
政办函(1997)14 号文批准公司重新登记,后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北京市人民
政府批准,公司于 1997 年 5 月 21 日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内上市外资
股”),依法转为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1016602。
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5 月 19 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委发[1997]32 号
批准,首次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
11,500 万股,于 1997 年 6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00 年 11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
[2000]197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增发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01 年 1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BOE TECHNOLOGY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0 号,邮政编码 10001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652,529,195 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自 1997 年 02 月 17 日至 2047 年 02 月 16 日。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主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执委会主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董事会秘书等经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中国的现代化和人类的文明进步做贡献,不
断地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公司愿景:成为地球上最受人尊敬的伟大企业。半导体显示领域全球领导者;物联网创新领域全球领先者。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制造电子产品、通信设备、机械电器设备、
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纸制品、工业气体、工具模具、蒸汽热汽、制造电子计算机软硬件;购销电子产品、通信设备、电子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数据处理;设计、销售机械电器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纸制品、工业气体、工具模具、蒸汽热汽;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承办展览展销活动;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无线电寻呼业务;自有房产的物业管理(含房屋出租);机动车停车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营电信业务。(公司经营范围最终以公司登记机构核准的结果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北京电子管厂、江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工商
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华银实业开发公司和内部职工股代表。出资方式为:北京电子管厂以其经营性资产出资,江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信托投资公司、北京华银实业开发公司分别以其等对北京电子管厂的债权出资,
内部职工股以现金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3 年 2 月 25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7,652,529,19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 37,652,529,195 股,无其他种类股。普通股股份中,人民币普通股36,959,645,068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 692,884,127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对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作出决议后,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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