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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狮龙: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04-29 16:05:32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4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公司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4
第五章 董事会 ......17
第一节 董 事 ...... 17
第二节 董事会 ...... 1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3
第七章 监事会 ......24
第一节 监事 ...... 24
第二节 监事会 ...... 2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2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2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28
第一节 通知 ......28
第二节 公告 ......2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2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28
第二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 2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0
第十二章 附则 ......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法狮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并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424799640593Q。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292,788股,于2020年8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Fsilon Furnishing and Construction Materials Corporation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武原大道5888号,邮政编码:3143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9,171,152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成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繁荣与发展,美家美户,中国家庭。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机械电气设备制造;货物进出
口;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五金产品批发;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研发;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印刷专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卫生洁具制造;卫生洁具销售;家具制造;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具销售;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金属制品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研发;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通讯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日用木制品制造;日用木制品销售;地板制造;地板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研发;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电线、电缆经营;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品牌管理;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电线、电缆制造;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网络文化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公司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发起人各方按其在法狮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狮龙建材”)中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法狮龙建材2018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成股份公
司的股份,并以此作为各发起人对股份公司的出资。公司整体变更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与持股比例为: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持有股份数(万股) 比例
1 法狮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1330424MA28ANND85 7,200 80%
2 沈正华 330424197110****** 1,152 12.8%
3 王雪娟 330424197211****** 450 5%
4 沈正明 330424197502****** 99 1.1%
5 王雪华 330424197511****** 99 1.1%
合 计 9,0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129,171,152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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