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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9 17:12:47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识别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经营活动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风险,提高公司风险管理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的总体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并将之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非
执行董事。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任命。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
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于三个月内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
(二)就将会或可能令本公司承担制裁风险的公司活动向董事会作出建议;
(三)监察及监控本公司所进行业务的有关司法权区的制裁法律影响的风险;
(四)委聘具备制裁法专业资质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对公司相关业务进行审核,并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层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制裁法的培训课程;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口、货币支付结算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五)审阅及批准本公司来自受制裁国家客户或潜在客户的全部相关业务交易文件;
(六)监控本公司有关制裁及反洗钱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程序的实施情况;
(七)监控本公司与外部关联单位的交易情况及外部关联单位的同业竞争情况;
(八)董事会授权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风险管理部门应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汇总相关部门提供的
资料、项目建议及风险管理方案形成提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责成公司相关职能、业务部门提供审议
事项的相关资料、项目建议及风险管理方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主持,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公司股票
上市地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表决方式。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公司
未公开披露前,委员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中、英文版如有歧义,应以中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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