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3-03-14 20: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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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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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荣华, A 股证券代码: 600311;
刘 永,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清华,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刘 全,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
辛永清,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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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在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 一) 日常关联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22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披露的工作函回复显示,公司存
在应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
2019 年 5 月 28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工贸)签署《资产租赁经营协议》,向控股
股东荣华工贸租赁年产 150 万吨捣固焦生产线, 又并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1 日、 2022 年 4 月 1 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控股
股东荣华工贸签署《资产租赁经营续期协议》。公司还分别于 2020
年 8 月 23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 2022 年 1 月 1 日与荣华工贸签
署《代缴电费协议》,由荣华工贸向国家电网武威供电公司代缴
电费。 上述事项按照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董事会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 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0 年 8
月 23 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焦炭生产线产生的电费由荣华工贸代缴,预计 2020 年累计
金额达到 1000 万元。 2021 年 4 月 1 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续
租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年产 150 万吨焦炭生产线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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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预计租赁焦炭生产线的年租金为 2400 万元。 2020 年 8 月
23 日至 2021 年 4 月 1 日,相关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金额为 3400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41%,已达到股
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
2021 年 4 月 28 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预计 2021 年焦炭生产线产生的电费通
过荣华工贸结算,金额在 2000 万元左右。 2022 年 4 月 1 日, 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续租荣华工贸年产 150 万吨焦炭生产线的议
案,年租金 2400 万元,租赁期一年。 2021 年 4 月 28 日-2022 年
4 月 1 日,相关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金额为 440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1.14%,已达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标
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
对于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公司直至 2022 年 12 月 20 日才补
充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 二) 未及时披露租金支付约定变更事项
2022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工作函回复显示,
公司未按照前期回复内容执行租金约定事项。 2020 年 5 月 7 日,
公司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称,公司向荣华工
贸租赁焦炭生产线,结合后期回购安排,计划不再逐年支付当年
租金。 但此后,公司实际支付租金,与披露的计划不符。公司于
2021 年支付租金 2400 万元,于 2022 年应付租金 1800 万元,并
在 2022 年应付租赁费中扣除因诉讼事项向荣华工贸追偿的 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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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及荣华工贸欠付的电费 606 万元。公司实际逐年支付租金,
未按照前期公告的约定执行,与前期披露的计划安排不一致。 但
公司未及时披露租金支付的进展情况,直至 2022 年 12 月 21 日
才在关联交易事项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中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及时将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也未
及时披露租金支付约定变更的进展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0.2.5 条、
第 10.2.1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2.1.1 条、第
6.3.7 条、第 6.3.15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刘永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
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李清华作为公司财务主要负责
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全、辛永清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
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
述责任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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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刘永、时任
财务总监李清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全、时任董事会秘书辛永清
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下简称董监高
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结合本决定书
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 在的合规隐
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 高公司信
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 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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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