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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海德: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4-23 20:38:37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海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维海德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为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2、投资金额及期限: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0,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均可使用,在上述额度及其有效期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公司将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投资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且不涉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所明确的股票及其衍生品、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等风险投资行为。
4、实施方式:在上述额度及其有效期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事宜。
5、资金来源: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6、信息披露: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要求,对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情况予以披露。
二、审议程序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
(1)由于受市场波动的影响,金融产品存在一定的利率风险;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由于国家宏观政策和市场相关政策的变化可能影响金融产品预期收益或者本金安全,因此投资存在政策风险;
(4)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依照内控管理制度,对公司的风险投资原则、范围、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人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内控管理制度,对投资理财进行决策、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并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把风险降到最低。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含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保证资金流动性及安全性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的正常周转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相关审议程序与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
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保证资金流动性及安全性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0,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均可使用,在上述额度及其有效期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
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能够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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