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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海德: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4-23 20:38:24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证券投资的核查意见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海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对维海德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含子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公司收益最大化。
(二)投资额度
公司(含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在额度范围及投资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投资取得的收益可以进行再投资,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三)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方式: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四)投资期限

有效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投资具体品种的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五)资金来源
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涉及募集资金。
(六)授权与实施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行使本议案审议的投资事项对应的具体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在上述额度内具体组织实施。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
1、证券投资事宜受宏观经济形势、财政及货币政策、汇率及资金面等变化的影响较大,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证券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投资产品的赎回、出售及投资收益的实现受到相应产品价格因素影响,需遵守相应交易结算规则及协议约定,相比于货币资金存在着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相关人员在证券投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潜在操作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制定《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原则、审批程序、实施管理、风险控制等,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操作,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2、公司将安排相关人员实时分析及跟踪市场情况,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及规模,通过适当的投资决策、控制投资规模等手段严控投资风险。

3、公司将加强证券投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人员为公司证券投资提供咨询服务,保证公司在投资前进行严格、科学的论证,为正确决策提供合理建议。
4、公司将严格根据日常经营资金使用计划,在保证经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据现金流的情况,合理安排投资资金。
5、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证券投资业务的监督部门,采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司证券投资的开展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和监督,并向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6、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7、公司将依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巩固和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及列报。在年度报告中的会计核算方式以公司审计机构意见为准。
四、相关审议程序与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
营性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巩固和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及列报。在年度报告中的会计核算方式以公司审计机构意见为准。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丰富自有资金的投资方式,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高的投资回报。公司已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并采取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因此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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