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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4-29 19:12:40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进行的追究和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审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
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
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
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
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
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二)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三)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存在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四)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六)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年报披露延迟,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七)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提供年报所需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八)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未能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未能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提供年报相关数据及信息,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九)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十)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十一)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十二)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
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
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
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四)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降薪;
(五)责令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
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 3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以及其他
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和修订,本制度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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