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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4-30 19:38:0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19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0,000股,并于2023年5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45,000,000股变更为60,000,000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6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45,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15,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9,842,9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0715%,该部分股份将于2024年5月8日(星期三)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股东共计13名。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
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3名,分别为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华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炬华联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炬华联昕”)、杭州城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城卓投资”)、舟山浙科东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科投资”)、浙江汇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牛投资”)、徐世峰、林建林、钟宜国、吴仁德、倪芳华、管军、武永生和许伟强。其中,本次申请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东倪芳华系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王川德的原配偶,因解除婚姻关系进行财产分割,王川德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1,400,000股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倪芳华名下,并于2023年5月12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倪芳华获得上述股份后,应当继续严格履行原承诺事项,并持续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一致,具体如下: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持有公司 经纬股份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
发 行 前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
5% 以 上 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份,
股份的股 股份锁定 也不由经纬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经纬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东炬华科 承诺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经纬股份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遵
技及其一 守上述规定。
致行动人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经纬股
炬华联昕 份、经纬股份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

减持经纬股份股票的收益将归经纬股份所有。
本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
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企业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
份。
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
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
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企业在直接或间接所持
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持股意向 规则要求。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持有的公
及减持意 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向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减持前本企业仍
为持有经纬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
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
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
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2)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
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经纬股份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其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份,也不
持有公司 由经纬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因经纬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
发 行 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经纬股份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规
5% 以 上 定。
股份或担 本人或本人配偶担任经纬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任公司董 将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或本人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经纬股份股份
事、监事、 股份锁定 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或本人配偶仍担
高级管理 承诺 任经纬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或本人配偶任职期间
人员的股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或本人配偶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经纬股
东徐世峰 份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或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或
(公司副 本人配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份。此外,在买入经纬股
总经理)、 份股份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钟 宜 国 收益归经纬股份所有。
(公司董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经纬股份、
事、副总 经纬股份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
经理)、 经纬股份股票的收益将归经纬股份所有。
林 建 林 本人作为公司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
(公司副 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总经理, 如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经纬股份股
已于 2023 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
年 11 月 持股意向 股份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
30 日 辞 及减持意 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
职) 向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要求。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在公司股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
取得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
相应进行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1 月
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减持前本人仍为持
股 5%以上的股东)时,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将减持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
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
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2)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
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吴仁德、 (1)经纬股份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
王川德、 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管军、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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