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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普智能: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5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5-09 18:57:47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 年 5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2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3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7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9
第六章 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 10
第七章 附则...... 11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
发行申请文件中所列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
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建设与修改,并确保该制度的有
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
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接受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的持续督导。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
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
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
为: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中的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投资于
科技创新领域。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并披露。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的交易。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会议后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六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
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
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
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
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
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
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
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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