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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统股份: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4-05-13 18:26:13

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15号”文核准,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50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5.50亿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541,400,943.4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77号”《验证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346号”文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5月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由于发行需要,公司于2021年11月与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联证券”、“保荐机构”或“本机构”)签订保荐协议,聘请万联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自公司与万联证券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万联证券将承接公司2020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义务和相关工作。万联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3、主要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4、法定代表人:王达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陈孝坤、钟建高
6、联系电话:020-38286588
7、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是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002840
3、注册资本:612,909,455.00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
614,643,252股,其中可转债转股614,797股及限制性股票增资1,119,000股,尚未办理工商变更)
4、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小区
5、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198号
6、法定代表人:朱俭军
7、实际控制人:朱俭勇、朱俭军
8、董事会秘书:朱婉珍
9、联系电话:0579-89908661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1、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5月8日
12、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督导华统股份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华统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华统股份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华统股份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2年9月26日,因保荐代表人马辉先生和吕宵楠女士个人原因离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由“马辉、吕宵楠”变更为“陈孝坤、钟建高”。相关变动情况通过发行人予以披露。
除上述保荐代表人变更的情况外,在持续督导阶段,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 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 说 明 及 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华统股份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万联证券对华统股份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万联证券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华统股份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华统股份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5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4,140.09万元。截至2022年11月9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用完并销户。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统股份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为《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孝坤 钟建高
法定代表人:
王 达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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