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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股份: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5-15 19:08:45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
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信托、私募基金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产品。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
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
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
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审批程序与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公司董事长在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内决定具体证券投资事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
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相关人员,负责证券投资交易业务
的投资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资金汇划及会计核算,保证资金安全、及时入账。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证券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
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加强对
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
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及检查,并应对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
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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