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北辰实业:北辰实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5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5-16 19:23:35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案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地位和职权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第十章 附则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本公司的章程为准,不
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依据。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公司股东为同意成为公司股份持有人且其姓名(或名称)登记在股
东名册上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五条 股东名册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 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三) 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应付的款项;
(四) 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 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 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第六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务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依《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损害公
司利益或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张相关权益。
(九)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律及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 除了在股份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股东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
的责任。
第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地位和职权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 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1、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2、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4、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 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的担保事项。
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规则所述的担保范畴之内。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
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
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
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策。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
内举行。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间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将设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它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筹备工作在董事长领导下,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筹备事
宜。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章规定的

北辰实业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