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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可瑞: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17 18:46:4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
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 1001 号国际 E 城 E1 栋 11
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
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060,59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041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身份证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054,4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038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3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278,6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58%。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由董事长尹伟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融资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0,054,49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6,1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72,587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4%;反对:6,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0,054,49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6,1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72,587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4%;反对:6,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0,054,49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6,1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72,587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4%;反对:6,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0,054,49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6,1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72,587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4%;反对:6,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0,054,49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6,1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72,587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4%;反对:6,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0,054,49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6,1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72,587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4%;反对:6,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0,054,49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6,1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72,587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4%;反对:6,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田 李晓嫚
2024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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