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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4-05-17 18:51:38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4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
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具体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为实
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各类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
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名,设审计负责人1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后董
事会任免。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坚持实事
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
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建立集团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包括审计监察相关管理制度和自我评估机制。
(二)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各类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对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监察。
(四)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方案进行评价,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等后续审计工作。
(五)负责对集团中高层领导及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及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监察。
(六)负责对集团舞弊行为进行审计监察。
(七)组织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八)受理员工投诉、协调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和解决、监督投诉反馈和问题整改。
(九)配合外部监管机构对内部审计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十)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十一)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
和董事会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
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权限如下: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核算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四)检查有关财务成果、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监察部在年初应根据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和本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监察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等,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
除突击审计外,审计监察部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实施方案,成立审计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三天前,将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要求及审计人员名单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条 搜集审计证据
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科学、严密地搜集并分析审计证据,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公司、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一条 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七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当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以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组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建议的内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组可以采纳或维持原报告结论。审计组在征求补充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提出正式审计报告,经批准后转发给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批示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整改情况反馈;针对整改落实情况,审计监察部可定期组织审计回访,并形成审计回访结果报告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后续审计
审计监察部应当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五章 审计工作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1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应在大额的非经常性资金往来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非经常性资金往来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资金往来方是否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
(二)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是否按照审批内容签署了交易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
(四)是否存在公司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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