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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5-17 18:51:38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年5月修订
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6
第一节 定期报告...... 6
第二节 临时报告...... 8
第三节 暂缓披露及免于披露...... 13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14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16
第六章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17
第七章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9
第八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21
第九章 信息保密...... 21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22
第十一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22
第十二章 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4
第十三章 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25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27
第十五章 附则...... 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
会对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包括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 人员;

(七)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
(八)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 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
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法规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
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
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 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 客观。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 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
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 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 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六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
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在报送
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 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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